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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广州市规定住房限售年限的,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转让产生的增值收益归承购人享有,转让价格低于原购买价格的差价代持管理机构不予补偿。
目前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上市操作指引正在制订中。
承购人出现哪些情形的,应当由代持管理机构按市场评估价回购或安排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购买?
承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持管理机构按市场评估价回购或安排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购买,产权转让产生的增值收益归代持管理机构享有,转让价格低于原购买价格的差价代持管理机构不予补偿:
1.擅自转让、赠与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或设定除购房贷款抵押以外的担保物权,拒不整改的;
2.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拒不整改的;
3.承购人户籍迁离广州市或者出国定居的;4.《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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