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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天津证监局对民生证券魏方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显示,魏方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情况的问题。具体来看,2011年11月16日至2018年9月26日,魏方控制、使用“刘某祥”民生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合计交易金额约2.17亿元,获利约22.13万元(扣除税费后)。其中,“刘某祥”民生证券账户普通账户于2011年11月16日开立于民生证券天津福安大街营业部,信用账户于2015年6月9日开立于民生证券天津福安大街营业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天津证监局称,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没收魏方违法所得约22.13万元,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魏方于2011年6月21日至2018年9月26日在民生证券工作,先后担任民生证券天津福安大街营业部(现更名为民生证券天津多伦道营业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属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9年5月15日,魏方被天津证监局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决定指出,魏方作为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及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期间,以投资国债回购名义,与投资人签署其伪造的“固定收益业务协议”,以本人银行账户收取投资人资金,借他人证券账户使用投资人资金进行证券交易。魏方在申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资格时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上述重大事项未报告。现已因涉嫌实施合同诈骗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责任编辑:宋政 HN002)